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公司会议室。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5,65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6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70,977,33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1,722,96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9,254,373股,下同。)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5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6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067,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97,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5,696,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9%。关联股东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53,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353%;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8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6,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91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期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发生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4月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22,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7%,与前次披露数据相比增加0.2049%,最高成交价为17.9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9元/股,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6,237,733.25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股份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授权期限与现金管理额度的期限相同。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近日,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现金管理的方式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目投资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5、公司法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含本次)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后,公司用于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额度合计20,474.00万元,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额度范围。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相关现金管理协议或购买凭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涉案金额:根据法院立案通知书,截至原告诉讼请愿书提交时损失预计为566,712,016,000越南盾(按公司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当日汇率换算,约为2,270.03万美元)。

  4、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仅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尚未收到起诉状材料。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越南同奈省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书,SiamCityCement(Vietnam)Limited(以下简称“Siam”)作为原告,就公司“盛航003”轮碰撞码头损失赔偿向越南同奈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盛航时代国际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定期租赁的“盛航003”轮船舶故障,于2023年12月15日在越南VamCoBiochemistry港附近与Siam所属码头发生碰撞,导致码头受损,但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环境污染。为此,Siam于近日向越南同奈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赔偿其因“盛航003”轮碰撞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截至诉讼请愿书提交时预计为566,712,016,000.00越南盾(按公司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当日汇率换算,约为2,270.03万美元);(2)发布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扣留船舶的决定,以确保赔偿“盛航003”轮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1、公司已就“盛航003”轮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了船舶险、船东保赔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船东互助保险组织,本次诉讼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案件,免赔额为8,000美元,即赔偿金额超出免赔额8,000美元的部分,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担。

  2、目前原告尚未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码头的损失和损害,双方对实际损失、应赔偿金额等诉求分歧悬殊,为此公司将协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积极应诉,通过法律程序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事项,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盛航003”轮被司法扣押会产生船期损失,原告要求提供188,769,000,000.00越南盾(约为770.49万美元)银行保函作为释放扣押船舶的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协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协调提供银行保函以释放船舶,目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4、由于案件目前属于立案阶段,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为境外诉讼,开庭时间、审理程序、法律体系等方面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别,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别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新造5500m3半冷半压式LPG/NH3/VCM运输船后续业务运营的实际要,公司拟在营业范围中增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最终以工商行政主任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营业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取得了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船舶租赁;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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